陈相
近日,在江西南昌电信营业厅,普通市民办理电话卡时遭遇了令人费解的要求: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工作证明、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房产证,甚至“无犯罪证明”等额外材料。这套以“反诈”为名的严苛流程,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实则已背离法治精神的核心。当公民行使最基本的通信权利时,竟要首先“自证清白”,这无疑是对“无罪推定”这一法治基本原则的背离。
面对质疑,运营商始终以“反诈工作需要”作为托词,却无法提供任何具体的政策依据。从客服到营业厅人员的语焉不详,暴露出其行为的随意性。根据相关规定,“无犯罪证明” 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并不包含办理电话卡这类日常事务。将打击犯罪的责任转嫁给普通公民,要求每个人“自证清白”,本质上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变相剥夺。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要求背后潜藏着“有罪推定”的思维逻辑。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在于,公民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前,都应被视为无罪。而办卡先“自证清白”的做法,恰恰将办卡公民预设为“潜在犯罪嫌疑人”。这种思维定势一旦固化,将严重侵蚀社会信任的基础。正如不能因为存在交通事故,就要求所有人在上路前证明驾驶能力;同样不能因为存在电信诈骗,就要求用户在办卡时“自证清白”。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看似高效,实则是以牺牲公民权利和社会信任为代价。
破解这一困局,须让公共政策回归法治轨道。当务之急是立即叫停所有于法无据的“加码”行为。职能部门应推动建立“全国基本标准+地方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对一般用户采用身份证验证、名下卡数核查等标准流程,仅对确有异常的行为启动更严格审查。各地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定反诈工作的权力边界,严禁将“无犯罪证明”等非法定材料作为办卡条件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电话卡不仅是通信工具,更是参与数字生活的通行证。当办理电话卡需要以牺牲人格尊严、接受“有罪推定”为代价时,我们所追求的安全已经变质。打击电信诈骗需要政府、运营商和公民个人三方合力,但正义的目标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以安全为名,要求公民“自证清白”才能办卡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违背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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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