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签了业绩‘军令状’却没达标,公司就能直接开除我吗?”近段时间,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表达困惑。有人称所在单位在协议中列明“未达标即解除劳动合同”“任务未完成降级降薪”,有的被告知“签了字就代表协议生效”。(10月30日《工人日报》)
企业为了优化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特别是对于销售、市场、运营等岗位,与员工签订业绩“军令状”,就销售额、回款率、客户数量等工作内容设定量化目标,作为对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和依据,并约定奖惩条款。这种签订职场“军令状”的管理方式本身并无不可,也不违法,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权。
但是,企业让员工签订职场“军令状”,在里面设置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甚至直接拿职场“军令状”当成解雇通知书,将职场“军令状”作为变相裁员工具,那在法律上就属于无效条款,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说,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法律说了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并不是企业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就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而易见,员工完成的业绩没有达到业绩“军令状”设定的目标,不符合上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之一。更何况,员工业绩没达标只是为公司少赚了一点钱,并不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者之间有着本质性区别。
换言之,用人单位拿职场“军令状”当解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辞退行为。近年来,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对用人单位的做法不予支持。比如,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某通信公司以员工曹某未完成“军令状”中的2700万元业绩目标为由将其解雇,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辞退行为违法,赔偿曹某13万余元。
企业与员工签订业绩“军令状”,要让员工表达出真实意愿,而不是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员工违心签订业绩“军令状”。而且,“军令状”设定的业绩目标要科学合理,不能设置完不成的目标任务。最关键的是,职场“军令状”约定的奖惩条款要合法,应当更多采取绩效奖励方式,而不是设置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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