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的有理?当然是对的有理

2025-10-27 06:5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仇思豫] [责编:刘茜]
字体:【

仇思豫

近日,网络上一段交通事故的执法判定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在上海东新路一小区的出口处,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被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撞倒在地。交警抵达现场后,检查了女子的伤势,确认并无大碍后,作出了事故的责任认定:骑自行车的女子负全责,机动车无责。网友为交警公正执法点赞的同时,这一判决也引发了热议。

以往类似的事故在责任认定时,往往给予非机动车一方更多关怀,甚至还出现过判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大部分责任、负担大部分赔偿的案例。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都是不允许的,均会因触犯法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从“弱的有理”到“对的有理”的理念演进,折射出社会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

同情弱者是人性使然。但将同情凌驾于规则之上,不仅大大增加社会运行成本,更混淆了是非观念,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一味强调同情弱者而忽视规则,推而广之,“弱的有理”同样可以延伸为“横的有理”“老的有理”“幼的有理”……部分人通过胡搅蛮缠、撒泼耍赖或突出强调其特定身份符号而获得不当利益,形成极为不好的示范效应。

对弱者当然要关心、要救济,但不能把对弱者的关心救济和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以及事情的处理搅和在一起。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制定出既照顾人性关怀,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社会运行规则。这个规则最主要的就是现代法律体系,也包括在法律的约束和引导下逐渐形成的社会道德评判标准以及维系基层社会良好运转的村规民约等。其次,司法工作者和各级社会管理者尤其是基层干部要敢于突破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做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辨是非,敢于表态。在交通事故中强化“对的有理”的理念,其实就是在告知众人:每个人都是交通的参与者,为了安全,任何人都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行。

(作者系中山大学学生)

责编:刘茜

一审:刘茜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