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过罚相当”成为执法准则

2025-09-09 08:3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陈相]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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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

近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透露,为着力规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司法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意见,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不得随意给予顶格和高额罚款,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已先后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86个罚款事项。(9月8日中国青年网)

长期以来,一些领域为追求“执法力度”,盲目采用顶格处罚,简单将高额罚款等同于治理成效。部分地区出现“以罚代管”“运动式执法”等偏差行为,使罚款手段逐渐脱离立法原意。例如,某省将交通违法罚款从20元直接提至1000元,却未充分考虑行为实际危害与处罚程度的匹配,引发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质疑。更值得警惕的是,裁量权边界模糊导致“类案不同罚”,如某设备中标价85万元,网购平台售299元却仅被罚9000元。这些现象不仅加重企业负担、抑制市场活力,更侵蚀法治权威。

需要明确的是,“不得随意顶格处罚”不代表放弃严厉惩处。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政策仍保留必要震慑手段。政策追求的是精准监管——该严必严,当宽则宽,而非简单宽松化。

目前,各地各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138个。多地推行执法系统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从技术层面限制人为干预。此外,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全面实施,从程序上保障了处罚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法律的根本价值是引导公众自觉守法,而非仅依赖惩罚。政策特别强调避免“以罚代管”,要求执法机关加强普法宣传、合规指导与风险提示。例如,多地推行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度,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初犯行为给予纠错机会,体现出执法的教育温度与包容审慎。

随意高额罚款推高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影响尤甚。通过清理不必要罚款、严格限制随意性,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安全感。近年来,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常态化培训等举措,既不取“躺平式执法”的消极姿态,也摒弃“强势执法”的简单粗暴,逐步构建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意义,在于审慎平衡“宽”与“严”:既要杜绝过度处罚,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也要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守住公共利益与安全底线。唯有让处罚真正体现公平与比例原则,才能实现“守法者无忧,违法者惧罚”的治理愿景,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坚实基石。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信访局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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