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超龄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

2025-08-04 22: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齐超] [责编: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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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8月1日 《中国青年报》)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有就业意愿和需求的老年人数量日益增多。超龄劳动者退而不休,不是什么坏事。但是,这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何解决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就是其中尤为突出的一个难题。

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超龄劳动者因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近年来,部分地区开始重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得以落实。然而,从全国范围看,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依然如一把漏伞。

超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肯定会损害他们的劳动权益。但同时,用人单位也会受到牵连。很多案例表明,一旦超龄劳动者工作时受到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赔偿。由此可见,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存在空白,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种“双输”局面。此外,超龄劳动者还面临同工不同酬、劳动强度无关爱、休息休假时长不足等方面的“歧视”。

不过,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超龄劳动者不仅将在工伤权益方面获得保障,而且也将在劳动时长、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获得关爱和保护。暂行规定还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通常不安排其加班,严禁其从事存在职业禁忌、对其身心健康构成威胁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概而言之,《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是从法规层面的“适老化”改造,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劳动保障机制,将再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我们期待更多退而不休的老年人,在法规的庇护下如愿以偿,“劳”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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