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而被告郑某忠则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增加客户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抢票“外挂”软件也被称为“抢票神器”,广泛用于抢购火车票、演唱会票、热点景区门票、大学预约号等。其本质是利用软件模拟人工操作,通过自动化填写信息、高频次反复提交,以远超人手的速度提高抢票成功率。
这些活跃在市场上的抢票软件,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产生了社会负面效应。首先,破坏了先到先得的购票原则,对大多数购票者而言不公平。其次,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商家平台会出现大量超出人为正常操作的下单请求,从而导致平台系统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拉高经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同时,因抢票难还会导致普通用户体验变差、黏性降低,有损商家收益及声誉。
此案的判决亮点还在于,法院精准戳破了“技术无罪”的伪命题。被告辩称抢票软件是“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但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抢票软件的原理是模拟人工购票请求,提高信息提交速度与刷新频率,并无技术含量上的创意和进步。也就是说,抢票软件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其实质是技术滥用。
此案将“抢票神器”判定为不正当竞争,乃是明确使用抢票软件牟利属于违法行为,有助于依法打击“黄牛”,防止“抢票神器”泛滥,维护市场公平。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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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