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保障预付式消费者的“后悔权”

2025-04-22 10:0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齐超]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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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然而,现实中,各商家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同,退费规则不一,消费者想要7日无理由退款还是有点难。( 4月21日 《工人日报》 )

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预付款后,再按次或按期获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形式,一般运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因其便捷性和潜在的优惠策略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然而,预付式消费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比如,余额退还难、丢失卡片不予补办、商家停业逃逸及有计划性闭店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严重影响了预付式消费在公众心中的印象。

为有效处理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民事纠纷,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正式通过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定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然而,在现实中,行使预付式消费的“后悔权”仍面临挑战。部分商家通过合同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手段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或通过提高非预付价格,以大幅度预付折扣诱导消费者,进而在退款时按虚高价格扣除,使消费者觉得退款得不偿失,从而打消退款念头。

《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同时,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保障预付式消费者的“后悔权”还需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管理。即便法院判决商家退费,若商家已携款潜逃,消费者无法追回预付余额,判决也将失去意义。因此,有效监管预付资金成为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核心。山东省济南市的“预付宝模式”值得借鉴:预付款不直接进入商家账户,而是将消费者的预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保证消费者的预付款不被商家直接接触,从源头上遏制商家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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