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济川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恶意逃债”等行为,明确多项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6月10日,《工人日报》)
预付式消费,以其独特的“先付款、后消费”商业模式,早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从零售购物到健身娱乐,从餐饮美食到教育培训,它以其便捷、实惠的特点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一模式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暗藏风险。一些不法商家利用预付费的便利,进行“卷款跑路”的非法行为,让消费者的信任与金钱付诸东流。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顽疾,以法律之矛,攻其不备,为消费者的“钱袋子”加了一把“安全锁”。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商家“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等行为的界定,不仅明确了商家的法律责任,也给予了消费者更为明确的维权途径。其中,“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犹如一把利剑,直指商家的违法要害。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护,更是对市场秩序的坚定维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这一规定不仅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也为商家的合法经营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在法律的约束下,商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平心而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市场乱象的有力整治,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守护。不仅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司法实践领域带来了新的启示。以往,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处理往往存在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而此次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然,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与落实。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的便利时,不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