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面前没有吃瓜群众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勇]

何勇

7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该《办法》最显眼之处,是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有权劝阻”,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法律界定。由此可观,在广东,家暴从此不再是旁人不便插手的“家务事”,而是人人可报案的“社会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现实生活中,家暴行为“谁来管”“谁能管”“谁敢管”等问题,一直是反家暴法实施推进中的难题,特别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让一些旁观者选择沉默不语、止步于围观。广东立法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就是对此种情况的矫枉与纠偏。

目前现行的反家暴法中,仅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特定机构、特定人群,在工作中发现时有报案义务,对于一般公民则无明确要求。此次广东省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有权劝阻,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进行扩充,本质上也是再次重申,家暴不是家务事。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换句话说,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将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密越牢,才能及时制止暴力,让更多人免受家暴的伤害。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