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使权利时须有“边界意识”

2024-06-06 09:27:5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睿鸫]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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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幼儿园老师网购六一儿童节演出服,演出结束后多位老师发起了退货申请。6月3日,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告诉媒体记者,近日发生在其店铺这起事件让她十分气愤,涉事陕西汉中勉县天之骄幼儿园的老师共下单8笔订单、9套衣服,截至目前,发起或曾经发起退货的订单共5笔。(6月4日《潇湘晨报》)

近年来,有关学生或老师用完演出服集体退货的事件,呈多发态势。纵观这些案例,有一个共性,主要是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通过隐瞒已经使用的事实要求商家退货,来“薅”商家的“羊毛”。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然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完好”的标准,一般而言,就是要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标识要齐全。而幼儿园学生用完后集体退货的演出服,充满汗臭味,已经明显影响到产品品质,显然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店主可以拒绝退货、退款。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132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到此起事件,幼儿园的老师本来就没有购买的意愿,而网购商品,后在使用后,又利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进行退货,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滥用自身权利,进行欺诈性购买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也损害了商家的利益。

消费者受利益驱使,恣意践踏权利合理边界,将无理由退货这一倾斜性保护政策,异化为免费试用、恶意退货,不仅违反了既有法律法规,破坏了契约精神,也伤害了社会风气和诚信根基,扰乱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国家立法部门应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恶意退货条款进行细化,形成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平台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更要守护商家的合法权益,通过畅通商家申诉维权渠道、支持商家合理诉求、设置恶意退货黑名单等方式,打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网络交易环境;对消费者而言,要强化普法教育和契约精神,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做一个负责任、讲诚信的消费者。

消费者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不能将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牺牲他人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良性法律制度安排,更好服务于优质消费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审:夏博 二审:邓望军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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