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制作,也需立好规矩

2023-09-06 08:34:3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字体:【

郭元鹏

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但是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捉弄,甚至可能侵犯名誉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9月5日《人民法院报》)

这起案例并不复杂:韦先生和袁先生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里。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既然纠纷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审理起来也就简单了。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实属不当。据此,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现实生活中,侵权的表情包不是个例,而是一种现象。例如,胡某于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开通账号,积累了不少人气。2015年,甲公司委托胡某编发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胡某编好后,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2016年,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成本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有人感到奇怪:明星本来就是公众人物,制作个表情包有何不可?而且很多人还认为,制作明星表情包,对于明星个人显然是有好处的,这不就是一种无形的宣传吗?人们在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时候,明星的人气不就提升了吗?不就保持了热度了吗?

实际上,不管是制作明星表情包,还是制作百姓表情包,这里都涉及一个肖像权的问题。不管是名人还是百姓,其都有着肖像权的权利。不是不能制作表情包,而是制作使用他人图像的表情包,必须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不是“谁想制作谁就制作”。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眼下的表情包尺度越来越大,比如图像被“极度扭曲”,比如配上的文字也“十分低俗”。表面上看只是为了好玩、为了有趣,而本质上对他人产生了侮辱和形象降低的事实。因此,对于表情包的制作,还是需要多立些规矩的。不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法规。

(一审:罗江龙 二审:余画 三审:石伟)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