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举行“公判大会”并非一无是处

2016-03-18 14: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钟烁明]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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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3月18日光明网)

这个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就连一些法律工作者也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这些观点看起来于法有据,言之凿凿,但从全民守法的警示教育角度看,也并非一无是处。

要说“公判大会”没有法律支撑确有其事。刑事审判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法确实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但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如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普遍逻辑,这又未尚不可呢?再说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无论对违法行为进行什么样的审判,其基本作用无非两个,一是违法行为依法惩戒,二是对公众进行警示教育,促进守法良序。“公判大会”无疑在警示教育方面更加具有积极作用。既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为什么就不可以呢?更不必说,对于腐败方面的典型案例,不是常常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吗?怎么就不牵涉隐私和人权呢?在弘扬正气和所谓隐私人权之间,前者显然更加贴近法治本身。

其实,在公众的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对已然审判的违法行为惩处的公开报道宣传滞后不无关系。因为公众对违法行为后果知之甚少,所以漠视法律规范,进而导致有法不依、甚至于抗法。这方面的事例不在少数。

所以,在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不可或缺。至于说方式方法问题,举行“公判大会”只是其一,更多的事项还需审视法律的周全性,从法律层面来明确。对于利大于弊的举措,尽管目前法律界限不清,还是需要舆论公正看待,从正义的角度促进司法体系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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