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赋能,让行政执法更“精明”

2025-12-29 09: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孙学凯]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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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凯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政府治理模式转型与方法创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

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字赋能行政执法将成为推进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交通违章自动抓拍系统到涉企执法“扫码入企”监管,从无人机空中巡检到大数据风险预警,数字技术正以全方位、深层次的方式融入行政执法各环节,不仅大幅提升了执法效率,也推动着执法方式和机制的重大变革。技术赋能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制约着行政执法质效的进一步提升,如智能执法系统的“算法黑箱”与程序公开原则的矛盾等。人工智能时代如何更好发挥数字技术优势,推动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是必须面对并解决的现实问题。

以技术应用为核心驱动,打破数据壁垒,筑牢执法数字化转型的坚实基础。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下,条块分割的部门结构容易导致“信息孤岛”,不同部门数据采集规范、存储格式各异,有的部门内部还存在多套相互独立的业务系统,导致协同执法时数据无法有效互通,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借助前沿网络智能技术,有助于打破部门间、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壁垒,通过构建一体化执法数据平台,实现跨领域、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体系,按照数据元和代码集技术规范,整合多源数据,解决不同系统间数据不兼容问题。针对算法黑箱问题,应建立算法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根据算法在执法中的应用场景、影响范围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权益、重大行政决策等领域的高风险算法,执法部门应向监管机构报备算法的核心逻辑框架、裁量标准和测试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算法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决策依据。同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风险算法开展独立的合规评估和安全性测试,确保算法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靠性。

以制度规范为根本保障,划定法治边界,确保技术应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数字技术以其高效性、精准性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现代化工具,能够大力提升执法效能,但技术始终是服务手段,其应用边界必须受制于法律规范。借助数字技术开展行政执法,仍然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程序要求和责任界定等内容。对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证据收集方式、证据效力认定、告知送达方式、申辩听证渠道等关键问题,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提取流程和保存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执法实践层面,需建立健全数字执法全流程监管机制,实现对执法数据采集、算法分析、决定作出、执行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数据安全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限定执法数据采集范围。落实数据分级分类存储制度,对敏感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数据泄露应急处置机制。

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坚守人文关怀,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平衡。数字技术在行政执法中只应承担工具性角色,不应当异化为执法主体。应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依赖智能系统生成的分析结果和处罚建议,将技术结论直接作为执法决定的依据,弱化对个案具体情况的实质性审查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忽视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和情理考量。要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机制,赋予相对人算法异议权和解释请求权,当执法部门依据智能系统作出不利行政决定时,相对人有权要求执法部门对算法的适用依据、决策逻辑和关键参数进行解释说明,并有权对算法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执法部门应树立“技术赋能+服务优化”的一体化理念,将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在运用数字技术高效监管的同时,也做到高效地为公众和经营主体排忧解难。针对“数字鸿沟”导致的公平性问题,应建立“线上+线下”并行的双重保障机制,在推广线上执法服务的同时,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保留一定的线下办理渠道,通过人工受理窗口提供指导帮助,确保数字弱势群体能够平等享受执法服务。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研究员;本文为省委党校教研咨一体化项目“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研究”(2024KZGC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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