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剑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时,不仅需要处理违法行为本身,还需深挖背后的“四风”问题、利益输送等腐败隐患。本文旨在从纪检视角出发,对党员干部酒驾行为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系统性提升国企纪检人员的监督执纪能力。
酒驾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更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公信力。近年来,尽管国家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党员干部酒驾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从纪检视角出发,对党员干部酒驾行为进行深度剖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典型案例
(1)唐某某,中共党员。
2023年5月3日、2023年11月7日,唐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酒精含量分别为112.78mg/100ml、129.95mg/100ml。当地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就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提供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本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指控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违纪行为2024年3月由地方纪委移交当地分公司纪委处理,当地分公司纪委立即向省公司纪委报告,并提出鉴于唐某某年纪较大,就到退休年纪,能不能从轻处置,让其正常退休。考虑到其多次违纪违法,省公司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成分公司党委给予唐某某同志开除党籍处分、分公司给予唐某某开除处分。
(2)曾某,群众。
2018年6月14日,曾某在某高速公路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存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安交警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7日,曾某在与朋友喝完酒后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曾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曾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曾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最终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处理此次案件中,由于曾某酒驾数值为20mg/100ml,有纪检人员认为,可以予以从轻处分。但考虑其在2018年初次无证驾驶被查处后仍不收敛,2023年5月再次无证驾驶且酒驾被查处,两次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依据单位内部人员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曾某记大过处分。
(3)杨某某,群众。
2018年4月8日,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吊销驾驶证。2024年6月10日23时许,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追尾正在等待指示灯的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李某某报警后杨某某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杨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一万五千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2024年7月8日杨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元。2024年7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当地分公司纪检部门在处理杨某某的醉驾案件中,考虑到杨某某事故发生后取得了对方司机谅解,请示省公司纪委是否可以从轻处置。省公司纪委核实,杨某某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吊销驾驶证期间醉酒驾驶,屡查屡犯,无视法律法规,并无从轻处理依据,建议市分公司纪委依据单位内部人员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最终,给予杨某某开除处分。
从处理结果来看,目前酒驾醉驾案件的处理一直趋向严格的。2020年至今,该公司因酒驾醉驾问题受到公司或地方纪委处分,占同期受处分人员的66.67%。公司各级纪检机构或地方纪委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上述酒驾醉驾员工做出纪律处分。从案件发生的情况分析,两次发生的占15%,有其他违纪行为再发生酒驾醉驾行为的占15%;从涉案人员年纪阶段来看,从20多岁刚参加工作的小年轻到退休10多年的老同志都有发生,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纪人员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认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导致行为与法律要求脱节。如查处的酒驾摩托车的行为,涉案人员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交警能管,连摩托车是不是属于机动车辆都不了解,被交警挡下时,想过车牌、想过头盔,就是没有想是不是自己喝了酒。
二是思想意识放松。涉案人员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尤其在酒后,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情况也多集中在50-60岁这个区间,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处罚只有这么重,没有抓到就是赚到的侥幸心理作祟。涉案人员均认为酒驾执法存在时间差、覆盖面、力度上的漏洞,想着打打擦边球,认为自己能逃过一劫;还有人认为“两个红绿灯的距离……两瓶啤酒应该没什么问题”、“一两白酒而已”、“根据本人平时酒量情况,感觉应该没什么问题”,酒后开车也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酒驾醉驾。
三是重视程度不足。这些酒驾醉驾人员与单位日常教育与处理也有关系。在这系列酒驾醉驾事件中,两次酒驾被查处的基本上第一次酒驾由于种种原因均未受到及时的纪律处理,直到第二次再合并处理。从2022年起,该单位总公司统筹对全省各级公司酒驾醉驾人员处分,但在部分分公司,酒驾案件的处理往往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纪检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此类案件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对涉案人员表示同情,这样干的也是来料加工的活,再受制于种种压力,处理涉案人员相对宽松软,致使相关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起到纪律震慑和教育警示的作用。
二、国企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危害
酒驾醉驾行为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一旦发生酒驾事故,不仅会对驾驶者本人造成伤害,还可能危及他人及公共安全。在国有企业中,员工安全是最基本的保障,酒驾行为一旦发生,可能导致员工伤亡或重大的财产损失,对企业正常运营带来严重冲击。而如果这种行为还涉及其他的公务行为、违纪行为将导致事件更加复杂。酒驾醉驾行为将对员工家庭造成巨大影响。国有企业有其社会属性与特殊性,在近年处置的酒驾醉驾案件中,这些涉案人员除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家庭还受到影响,如一位员工在醉驾要被开除后,其父罹患癌症,也是一位公司的老员工,就一直找领导求情说情。这时候纪检工作人员也是无能为力,也只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进行处理。酒驾醉驾行为对国有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造成影响。国企作为国家的“经济名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常常被社会放大检视。酒驾事件的曝光将直接损害企业声誉,加重社会对国企的指责和不信任,影响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甚至引发舆情。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对企业的外部合作带来不利后果,削弱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单位来说,酒驾醉驾案件频发暴露出案发单位管理缺位。从目前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中发现,案发单位相对集中,甚至有的人数只有二十人的县级分公司,就出现多人酒驾被处理的情况。酒驾醉驾案件的发生,反映该公司在管理方面的短板、漏洞。从2020年以来公司发生的酒驾醉驾案件分布来看,在四个市州分公司发生较为集中,合计在同期酒驾醉驾案件中占比高达66.67%。从各级公司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比上来看,县级公司员工占比77.78%,这说明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家严厉整治酒驾醉驾的情况下,个别分公司仍然没有将遵纪守法的压力传导至每一位员工,存在层层弱化的情况。酒驾案例的处理显现出国企部分纪检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的不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仍有个别纪检机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纪律的震慑效应没有形成,导致员工知纪不多、遵纪不力。因此纪检人员需要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企业文化,增强业务素质。此过程还能够促使纪检人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对违纪行为的发现和处理能力,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纪律,提升国企的合规运营水平。酒驾案例分析对于提高国企内部管理和纪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酒驾案例的深入分析,国企可以识别出管理漏洞和监督盲点,个别案发单位不能以案为鉴,及时、有效地开展警示教育,造成员工酒驾醉驾问题纠而不治、禁而不止。因此,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这不仅减少了酒驾事件的发生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他违纪行为,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处理酒驾醉驾情况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企纪检人员在处理酒驾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专业知识的欠缺。部分国企纪检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特别是在酒驾案件的具体条款和司法解释方面,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于纪法衔接条款也不熟悉不了解,对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与政策不去学习掌握,导致在处理案例时,无法准确判断情形,制定出严谨的处理方案,从而影响执纪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部分纪检人员处理酒驾醉驾案件对于从轻、减轻处分的概念不清晰。其实,在《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4年第1辑)中国纪检监察报专属笔名钟纪晟就发表了《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使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的业务指导,文中明确提出,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这两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所以纪检机关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其次,案件调查能力不足。国企纪检人员多为其他岗位转隶过来,缺少外调经验与手段。在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缺乏系统的方法,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调查过程不深入,致使案件处理结果缺乏说服力和权威性。此外,部分纪检人员对酒驾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评估不足,未能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第三,沟通协调能力有限。在处理酒驾案件时,纪检人员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包括与执法部门、涉案人员等。部分纪检人员在沟通协调中表现出能力不足,无法有效传达信息、化解矛盾,导致案件处理进展缓慢,影响了国企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缺乏专业的处理流程和机制。当前国企纪检人员,尤其是基层公司纪检人员在处理酒驾案件时,对于上级纪检机关的新要求新规定并不是很了解,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科学的评估机制。对于涉案人员的家属来求情,很难抹开面子,案件处理结果也极少在本单位公开,这也容易引发单位其它人员及社会的质疑。纪检人员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依旧存在,基层纪检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仍然不足,有的纪检工作人员仅仅把纪检工作当作一段履职经历,抱有“过客”心理,怕太严会影响同事关系、个人进步,避重就轻“走过场”。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国企纪检人员在酒驾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他们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执纪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酒驾案例分析不仅是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更是提升国企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一环,对推动国企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如何提升国企纪检人员的专业能力
有效提高国企纪检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也能在实质上促进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治理,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应该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制定明确的监督制度:国企纪检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酒驾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包括涉事人员的调查、取证、处理到最终结果的公布,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要把监督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树立干部群众过节、纪检干部过关的理念,在每个节假日前期,均提前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下发通知、信息提醒等方式对节日期间的可能的思想放松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创建一个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将酒驾案件的处理进程、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及时向单位全体员工公布。这不仅能增强企业的公信力,还能让员工对单位的监督机制有更好的理解和认同。纪检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相关通知要求开展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科学提出处置方式、精准把握处置时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对于涉及酒驾行为的党员干部,不仅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要公开通报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还应深挖细查酒驾行为背后的违规吃喝、公款消费等“四风”问题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纪检人员的培训:定期对国企的纪检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对酒驾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处理案件的能力。在培训中,组织模拟酒驾查处等实战演练,提高纪检人员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通过真实场景的演练,可以让纪检人员熟悉查处流程,提高反应速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国企纪检组织应积极与公安、交通等法律执法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酒驾案件的处理。通过联动机制,可以提升国企纪检人员对酒驾案件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处理效率。
五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酒驾案件中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严肃追责,也要追究涉案人员所在党支部、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措施能够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六是开展社会评议机制:防治酒驾行为及其背后的“四风”问题需要推动社会共治。通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提高纪检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对酒驾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视程度,做到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定期组织企业内部或外部的评议,邀请员工及社会公众参与酒驾案件处理的评估。这种评议不仅可以让国企获得外部反馈,提升透明度,还能增强内部人员对纪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此外,要联动家庭与家属,与大家算清酒驾的代价。对于一些有喝酒爱好、自律意识不强的员工,要及时谈话、及时提醒,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通过及时有效的提醒谈话,敲响警钟,防微杜渐。
七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可以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党员干部酒驾行为线索;可以与媒体加强合作,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曝光和谴责力度;还可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通过强化法纪教育、加大惩处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推动社会共治等措施的综合施策,加强监督机制与责任落实,可以有效提升酒驾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从而提高国企纪检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达到维护企业形象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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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