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在《哪吒之魔童闹海》引发影迷热捧的同时,从短视频“二次创作”到制售未经授权的周边商品,一些涉嫌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浮出水面。多位律师表示,未经许可就使用电影元素,可能构成侵权。律师提醒,社会各界应加强版权意识,谨慎使用相关影视IP(知识产权)。(2月11日《北京日报》)
在流量时代的今天,蹭热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商家通过借助热门话题、热门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带动产品销量。眼下,《哪吒之魔童闹海》火爆,成为名副其实的大IP,一些文旅部门、商家、网红蹭“哪吒”热度,借用“哪吒”宣传文旅,开发“哪吒”周边商品,进行“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等等,这些行为本身无可厚非,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刺激消费,满足大众需求。
然而,蹭“哪吒”热度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条件,不能损害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蹭“哪吒”热度如果逾越了法律边界,变成了侵权行为,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也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原则。
目前,一些商家蹭“哪吒”热度,甚至打起拿“哪吒”捞一把的主意,未经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哪吒”形象的玩偶、文具等周边商品以及擅自在店铺装饰、广告宣传中使用电影元素,这就涉嫌侵犯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的著作权。作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自主创作的“哪吒”形象以及根据“哪吒”形象“二次创作”开发的“哪吒”周边商品,均受到法律保护,由不得他人肆意复制侵权。即便是文旅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宣传文旅资源借用“哪吒”形象,也需要把握“合理范围”这个尺度,不能夹带商业性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其中,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虽然“哪吒”有“三头六臂”,但要遏制蹭“哪吒”热度的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依法亮剑,向侵权的蹭“哪吒”热度行为说“不”,切实保护电影版权方合法权益。电影版权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更有利于版权方创作出更多精品“哪吒”作品。总而言之,蹭“哪吒”热度有边界,不能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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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