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2024-12-25 08: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周泽中]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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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评论员 周泽中

前不久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庞大,是助力城市发展的重要新生力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即刻送达的外卖餐食、不远千里寄送的快递、随时待命的网约车……穿梭于城市间,活跃在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满足了人们对“速度”和“便利”的追求,带来了新奇、零距离的体验。然而,劳动权益保障不足、工作时长不定、收入波动较大等问题成为制约这一群体发展的主要瓶颈。

当前,劳动权益保障正逐步覆盖灵活就业职业群体,司法实践已开始探索具体实施路径。在本次公开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中,两件获得支持,两件未获支持,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作用。例如:外卖小哥徐某申(指导性案例237号),因配送时间与任务安排受控且报酬结构复杂,被认定为存在用工事实,存在劳动关系;而代驾师傅秦某丹(指导性案例240号)则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是否接单、抢单,并无较强的从属性等因素,因此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说明,不论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何种变化,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依旧是法院裁判的重要准绳。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要不断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现实中,还存在着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不顺畅、制度建设力度不足等问题。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组织方式致使属地化监管责任存在差异,造成新就业形态的复杂性和社会保障覆盖不足,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界定、劳动收入波动。因此,不仅需要司法实践推动劳动权益保障,更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维权服务长效机制,为从业者筑牢安全与公平的基石。

稳就业,稳增长,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且充满机遇的发展环境,他们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与精彩。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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