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2024-11-17 09: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廖永安] [责编: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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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

核心提示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社会治理整体防控体系提出了新要求。这是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对有关案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

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必须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遵循,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时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化解的方案。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改革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新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把公证、调解、仲裁等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第二道防线是发挥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枫桥式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功能,提高国家权力神经末梢的敏锐性;第三道防线是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矛盾纠纷提供底线救济。“三道防线”中,调解机制是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主渠道和主力军。调解作为我国最具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土生土长的东方智慧、中国经验,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典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并且,我国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样可以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既搞好“灭火式调解”,又搞好“防火式调解”。

新时代调解的新理念和新思维

新时代调解要解决的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比,无论在矛盾主体、矛盾数量以及工作手段上都已经发生了诸多根本变化。为此,我们必须主动识变应变求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更加科学的理念方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利益对抗体到利益共同体。纠纷源自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分歧和利益失衡产生的对抗,这种对抗从轻微的语言冲突可能升级为肢体冲突甚至酿成刑事案件。诉讼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来发现案件真实。与此不同,现代调解的理念是努力挖掘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积极打造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而非对抗体。实践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核心目标是如何在纠纷当事人对立的立场背后去挖掘他们的共同利益,进而打造双方共赢的空间,并以此实现双方合意解决纠纷之目的。

从静态利益观到动态利益观。到法院打官司是“分蛋糕”,如何公平分蛋糕很考验法官智慧,但“分蛋糕”所秉持的是一种单一静态利益观,显然无法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纠纷当事人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的需要,而现代调解倡导的则是多元动态的利益观,是“把蛋糕做大”。现代调解则以维护多元动态利益为理念,不仅着眼于物质利益,还着眼于非物质利益;既关注诉争内利益,又关注诉争外利益;既重视眼前利益,更重视未来利益。现代调解的原则和方式较为灵活和开放,其在解决诉争内利益的同时,可以兼顾诉争外利益、间接利益、长远利益的维护。

从切片式思维到综合性思维。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疾病。如果把治疗社会疾病与治疗身体疾病进行比较,形象地讲,到法院打官司如找西医动手术,哪里病切割哪里,是非如黑白,查明事实,追究责任,这是一种切片式思维;而调解如中医,讲究调和,头痛未必医头,而在于探求病痛的根源及其根本解决,这是一种综合性思维。

从向后看思维到向前看思维。到法院诉讼是一种向后看解决问题的思维,依靠法官的裁决,定分止争,有时候解决了问题,但矛盾一定程度存在。而现代调解则不然,无论是传统的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都基于向前看思维,立足于和平解决纠纷,让矛盾在双方的妥协中化解。

尊重人民群众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程序主体性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中体现。在程序设计上,我们在调解时应当更多地让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决定纠纷解决的方向,决定纠纷解决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遵从当事人自愿,调解员必须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展开调解,调解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

提升调解程序的公正性。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一般认为,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调解程序似乎与程序正义没有太大关系。事实上,“一碗水端平”的程序公正能够对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当事人双方更好地澄清事实、理性面对纠纷,并且更好地吸纳不满,从心理层面上解决纠纷。因此,程序正义也被认为是调解的程序价值。

扩大调解主体的开放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实现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必然需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充分契合了新时期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通过充分吸收各种社会力量这样一个目标的实现,必然呼吁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为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增进共识,化解矛盾。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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