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让“恶犬伤人悲剧”一再上演

2023-10-19 10: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安进秋]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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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进秋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崇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封面新闻)

据警方消息,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属于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的大型工作烈性犬,本身就不适合作为城市宠物,在不少地方都属禁养犬种。成都虽未明确列出罗威纳犬为禁养犬,但早在2010年出台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即便是普通犬种,携带犬只外出,也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所以,当人们看到这只疯狂的恶犬在住宅区撕咬幼童时,如此恐怖一幕,不管是亲历者、当事人,还是作为围观者、见证者的网友,想必都心惊胆战。

如此放任恶犬漫步,约等于纵狗行凶。不少养犬人盲目自信自家狗“通人性不咬人”,把没有咬过人的狗,默认为“不会咬人”,忽略犬种可能随时爆发的兽性,出门不拴绳甚至完全散放,还不加以看管,任其乱跑乱窜,这已经不是粗心大意了,而是毫无公德心和法律意识可言,令人发指。而一些小区的养犬登记制度形同虚设,物业人员、小区保安看到独自行动的犬种,也默认周边有狗主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行。这种危险的错觉,很多时候甚至是致命的,而悲剧一旦发生,对自己或他人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必须进一步严格执法,涉事犬主人、物业、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都应当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积极参与推动养犬管理的改革和完善。

防犬伤人,共管共治。回过头来看此事件,血淋淋的案例已经向我们证明,遛狗不拴绳,在城市中养不符合规定的犬类等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不文明”了,而是“不安全”,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对于城市养狗问题,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力度应该放在平时,加大对小区内的大型犬只进行登记,排查力度和对违规养狗的处罚力度,消除隐患,而非等悲剧发生后再大力处罚。毕竟,如此这般养狗者,视法律于无物,置公共安全于不管不顾,害人害己,处罚不是目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一方面, 加大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养犬活动的巡查、检查、指导、督促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防止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养犬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应当参与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和咨询,倡导文明养犬理念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违反养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对文明养犬的认识和支持。

养犬是一种个人爱好,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文明养犬,既对狗狗负责,也对自己和他人负责。我们每一个人在“养犬”的时候,也都能强化自律意识,合法、文明、理性地养犬,自觉按规则行事,避免养犬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起冲突,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共建美好社会。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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