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参加年会被开除,如此闹剧当止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勇]

何勇

近日“深圳工会”发布一则案例,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次日,公司给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小明不服公司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119日南方网)

年终岁末,企业举办年会,并无不可,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会,不能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底线。

年会本质上属于工作范围之外的集体活动,员工有参加的权利,也有不参加的自由。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节目,将其开除,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地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规定,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年会,显然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员工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应当尽量配合公司的安排,尽可能参加一年一度的年会。而公司在组织年会过程中,则需多一些人性化操作,应当考量到员工个人意愿、工作繁忙程度和家庭状况,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多多体现公司的诚意与关怀。在这点上,公司应当以员工自愿参加年会为基本原则,不能强迫没有文艺细胞的员工“说学逗唱”,尽量不要占用员工宝贵的休息时间,对不可避免需要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组织排练的,应当安排调休或依法发放加班费等,并采取激励方式吸引员工主动参加年会,让参加年会变成员工的一项福利,这样才能把举办年会的目的真正落实。

实际上,企业开除不参加年会的员工并非个案,近年来这类案件频频发生,甚至还有人因为没有在下班之后参加年会节目彩排而被开除的。因此,避免企业举办年会侵犯员工权益的闹剧频频上演,不能一味指望企业道德自觉,还需要人社部门结合司法判例,对企业发出指导提示,既引导企业在保障员工权益前提之下举办年会活动,也引导员工依法维权。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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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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