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空军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从法理层面来看,这一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新规将失信行为细分为三个等级,并对轻微失信行为采取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这种差异化管理的思路,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信用惩戒也应当与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从社会效果角度考量,不予公示轻微失信信息有助于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氛围。新规通过给予轻微失信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既维护了社会诚信底线,又避免了因小错而毁掉一个人社会声誉的极端情况。这种"治病救人"而非"一棍子打死"的治理思路,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从经济发展维度观察,这一政策调整将产生积极的营商环境效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失信行为往往源于一时疏忽或客观困难。若因此类轻微失信而遭受公示惩戒,不仅会影响企业经营,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新规实施后,经营主体将获得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这无疑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国际经验比较来看,这一改革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发达国家普遍对信用信息采取分级管理,对轻微失信行为多采取教育引导而非公开惩戒的方式。我国此次改革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了本国国情,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智慧。
当然,在为新规叫好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可能出现的执行偏差。如何准确界定"轻微失信"的标准,如何确保不予公示不被滥用,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只有将好的制度设计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
《管理办法》的出台,特别是其中关于轻微失信信息处理的规定,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为建设诚信社会注入新的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支撑。
(作者单位:怀化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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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