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彰显法治进步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同文 许华凌]

许华凌

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化浪潮的推进,居家办公已成为现代职场的重要形态,其工伤认定问题也日益凸显。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仅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细化完善精准保障,更彰显了法治体系与时俱进的时代进步。这一变革突破了传统“固定时间+固定场所”的工伤认定框架,通过法律条款的柔化处理与司法实践的创新,实现了对新型劳动形态的包容性保护,为劳动者构建了更公平、更全面更严密、更人性化的权益保障体系

“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实现了从机械适用到动态包容的新突破传统工伤认定标准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但居家办公的普及使这一框架面临挑战。劳动者在住所履行工作职责时,生活空间与工作场所高度重合,若机械套用原条款,可能导致因“非传统工作场所”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将居家办公的“住所”视为工作场所不仅避免了劳动者因工作模式创新而丧失保障,更法治进步新型劳动形态工作者权益保护上的生动体现

“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完成了从诸多争议到标准统一的新跨越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曾因标准模糊引发争议劳动者常因举证困难而陷入维权困境,这些争议暴露出传统认定标准在新型劳动形态下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居家办公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为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新规的出台,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新型工作模式下的权益保障难题。这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维护,也顺应了互联网时代工作形态的变革大势,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三)》的出台,是法治进步的生动体现,它突破了工伤传统认定的机械性,实现了对新型劳动形态的精准保障。这一进步不仅是制度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更是法治体系自我完善的生动实践

责编: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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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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