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华凌
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化浪潮的推进,居家办公已成为现代职场的重要形态,其工伤认定问题也日益凸显。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仅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细化、完善与精准保障,更彰显了法治体系与时俱进的时代进步。这一变革突破了传统“固定时间+固定场所”的工伤认定框架,通过法律条款的柔化处理与司法实践的创新,实现了对新型劳动形态的包容性保护,为劳动者构建了更公平、更全面、更严密、更人性化的权益保障体系。
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实现了从机械适用到动态包容的新突破。传统工伤认定标准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但居家办公的普及使这一框架面临挑战。劳动者在住所履行工作职责时,生活空间与工作场所高度重合,若机械套用原条款,可能导致因“非传统工作场所”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将居家办公的“住所”视为工作场所,不仅避免了劳动者因工作模式创新而丧失保障,更是法治进步在新型劳动形态工作者权益保护上的生动体现。
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完成了从诸多争议到标准统一的新跨越。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曾因标准模糊引发争议,劳动者常因举证困难而陷入维权困境,这些争议暴露出传统认定标准在新型劳动形态下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居家办公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为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新规的出台,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将居家办公纳入工伤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新型工作模式下的权益保障难题。这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维护,也顺应了互联网时代工作形态的变革大势,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三)》的出台,是法治进步的生动体现,它突破了工伤传统认定的机械性,实现了对新型劳动形态的精准保障。这一进步不仅是制度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更是法治体系自我完善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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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