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相
近日,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其工伤认定历经波折终获法院裁决支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案触及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当工作早已突破物理场所与固定时间的传统边界,工伤认定又岂能“照本宣科”?
回顾案件经过,2024年7月17日清晨,史某驱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离世。事发前,他持续通过微信处理公务,回复领导安排,协调同事工作,这一行为属于日常工作模式。然而,辽阳市人社局以史某“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判决撤销该决定,明确指出线上办公属于工作的合理延伸,史某发病时处于履职状态。这个判决既是对现实劳动场景的直面回应,也是对“照本宣科”式认定方式的有力纠偏。
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表明,史某在通勤途中仍在处理公务,其行为是职务活动的自然延续。法院的判决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权优先保护的原则。
此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类案参照价值,其突破意义在于警示我们:当多元的工作形式出现,若仍以僵化标准切割工作“八小时之外”的界限,将导致法律保护与劳动现实脱节。法院对“实质履职”的认可,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可借鉴的认定思路,推动工伤认定标准与时代发展同步。
史某案的胜诉,也映照出制度在面对新型劳动形态时的滞后性。在数字时代,工作的时空边界变得模糊,工伤认定标准与实践却未能完全跟上这一变化,现行规定仍倾向于依赖固定时间与物理场所等传统要素来判断,使得许多在非传统工作场景中发生的职业伤害陷入认定困境。因此,亟需从立法层面进行前瞻性调整,将“工作相关性”而非“工作地点性”作为核心审查原则,从而弥补法律保护与劳动现实之间的裂隙。
工伤认定的制度初衷,是对劳动者履职风险的合理分担。当线上办公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时,法律适用应秉持生命权优先原则,从“物理在场”转向“实质履职”的审查标准。此案犹如一面镜子,既照见了司法实践进步,也映照出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前路:唯有让法律扎根现实土壤,才能为劳动者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责编:刘茜
一审:伍镆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