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生 图/张岚
近日,“员工加班近160小时被公司通报表扬”话题登上热搜,上海某电商公司一份《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名单上,“榜一”员工单月加班近160小时,平均下班时间为深夜23点12分。公司将其包装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榜样,号召全员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近160小时的加班时长,已经达到法定上限的4倍之多,远超人体生理承受极限。这样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应引起社会的关注。企业不能用简简单单一句“主动加班”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
将员工超负荷加班美化成“无私奉献”,并树为“榜样”号召全员学习,无论从什么角度解释,都与“以人为本”的原则难以契合。真正的“以人为本”,应当是尊重每一位员工,将员工视为有血有肉的“人”,而非可以无限消耗的“燃料”和“工具”。这种无视企业管理伦理、表彰严重超时劳动的做法,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创新活力。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益。企业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面对不合理的畸形加班文化,要敢于说“不”。监管部门也需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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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