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科学化回应人民需求——简评《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游志能]

游志能

2025年1月,《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本年度3月1日起生效。这部地方性法规以惠民利民为宗旨,以科学立法为基石,为破解秸秆治理难题、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为民的典范之作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规范露天焚烧秸秆”,充分体现了将惠民利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立法初心。法规没有简单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而是通过补贴政策、技术支持等方式,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秸秆综合利用。这种柔性管理方式,既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又维护了农民利益。从立法上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回应,是立法为民的良好体现。

在实施保障方面,法规建立了完善的配套措施。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执法监督等举措,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即便是对“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制定的处罚规定,也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深切关怀。规定把“责令改正”作为首选处理方式,其次才是“罚款”。行政执法既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又要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法规设立了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从事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合作社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这些政策措施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与积极性,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法规还鼓励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来源。

科学立法的卓越样本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定》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精神。众所周知,“规范露天燃烧秸秆”并不容易达成。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该规定的第5至7条对此进了科学制度设计。如第5条规定了禁烧区的划定、社会公告程序以及禁烧区内特殊情况下的焚烧措施;第6条规定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组织实施问题,包括报告的程序以及有序错峰焚烧(焚烧的区域、数量和时段)的具体要求;第7条规定了露天焚烧秸秆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这就为规范露天燃烧秸秆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施方案。

法规对秸秆收储运体系的建设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秸秆收储网络,完善运输配套设施。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秸秆资源分散、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的特点,为秸秆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基础设施保障。同时,规定还鼓励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体现了对科技进步的重视。

总体而言,《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既回应人民群众的真正需要,又体现了尊重客观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一部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确认、保障、实现的地方立法。

(作者:游志能,法学博士,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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