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亵渎革命先辈行为必须“零容忍”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付彪]

付彪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何某、付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的照片被某些自媒体盗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视频被大量转发,引起了何克希将军家属的关注。何克希将军家属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何克希将军肖像、名誉和荣誉被侵害的情况。(12月8日《检察日报》)

检索资料可知,何克希(1906-1982),四川峨眉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领导过峨眉武装起义,在国统区从事过情报工作,到江南敌后组织过抗日武装,担任过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副司令员等职,率部参加过莱芜、孟良崮、淮海以及解放南京、解放浙江等战役,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和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何克希同志 革命生涯长达53年,是有名的革命先辈。

西湖区检察院经调查后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郭某、何某、付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革命叛徒顾顺章的头像。视频发布以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该院认为,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郭某、何某、付某的行为,无疑丧失了伦理底线、触碰了法律红线。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革命先辈是民族的脊梁,他们所代表的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精神价值。污蔑英雄烈士、亵渎革命先辈,就是贬损民族的精神、消解人民的情感。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些自媒体缺乏对英雄烈士、革命先辈的敬畏,不加甄别,随意嫁接且自媒体之间相互转发,其行为除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外,也是在传播虚假信息,危害广大受众。今年7月,中央网信办为“自媒体”划出13条红线,特别强调其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一段时间以来,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造谣传谣自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其中不乏歪曲革命历史、污蔑抹黑英烈的自媒体账号。

中华民族是英雄辈出的民族。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这不仅是写在法律中的文字,还应内化于每个人的价值信仰之中。唯有让一切歪曲革命历史、污蔑抹黑英烈的行径付出法律代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学习、捍卫英烈的浓厚氛围。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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