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中缘 熊晓谦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当前,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已逐步演变成了在法治的轨道上维护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考。各级政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在法治的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客观外部条件,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虽然疫情防控和优化营商环境在政策布控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在手段和目的上具有共通性。疫情“依法”防控本身蕴含着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遵循。疫情防控既要防止政府当“甩手掌柜”,更要警惕政府“管得太死”。根据去年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政府部门应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不能因疫情防控而增设企业经营的许可事项,不能设置限制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许可条件,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法治的道路上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疫情防控的特定阶段,更应全面做好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的痛点、堵点问题,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活必需品保障、产供销供应链完整等“最后一公里”问题。疫情防控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增加信贷、下调利率、延期还贷等综合性财政支持手段,做好企业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的纾困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优化营商环境需继续回归法治化轨道,在法治的途径上解决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机制体制问题。
在法治的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要与基层治理现代化与科学化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基层,关键是体制机制”。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着重提升基层社区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营商环境干部队伍,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营商环境法律服务水平。营商环境不能仅仅拘泥于城市,要实现城乡营商环境优化并举。营商环境优化要与乡村振兴结合,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相关部门要根据《民法总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国家关于农村改革的相关政策,制定行政机关以及各级组织的权力负面清单与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清单,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产业经营,壮大农业经济。
在法治的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要认真总结与反思疫情防控对营商环境所带来的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需要克服疫情防控措施对营商环境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疫情防控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契机。宏观上,疫情防控使得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获得广泛重视与人民支持,大大提升了政府公信力与法治权威;微观上,疫情防控措施有效促使了信息化服务深入基层,如线上购买物资、线上登记健康信息、线上制定交通路线等,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群众信息化能力,突破营商环境优化中信息化能力难以提高的瓶颈。制度上,疫情防控中企业复工复产推行的不见面审批,项目的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的并联办理机制与容缺受理、延时服务等措施为营商环境制度进一步优化提供了很好范例。以疫情防控的“互联网+”理念深入基层为契机,全面开展“不见面招商”,改“面对面”交流为“屏对屏”“线连线”沟通,做到“连线不见面、招商不断线”;以“不见面审批”为抓手,以“一网通办”为落脚点,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让“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着力创造办事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的营商环境,将改革引向纵深。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CLS(2019)ZDWT26”与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大课题“湖南省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