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需要倾听法治的呼声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亮]

在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人民来说,是否有住房可以居住,能否购买得起住房,就是能否过上美好生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杜甫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杜甫的心声就是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当然,在杜甫时代,这种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不可能实现的。唯有在以天下为公的社会主义社会,才可能通过法治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高房价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形态,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努力所要构建的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经济是“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基于此,我们要追问的是,高房价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吗?基于市场规律的调控作用,判断当前我国高房价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就要看住房供求关系现状。但众多研究已经表明,在我国的许多城镇地区,住房的空置率较高,大量的房屋被囤积起来作为炒房之用,而不是用来保障基本居住之用。所以,在目前我国的住房体制中市场手段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符合市场经济逻辑,也不符合当代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符合人的本性需要

中国古籍有载:“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增巢”,“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土木,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可见,在原始社会时期,为了安全保障需要,人类产生了最初的住房意识。而且,就人的本性来说,人天然的趋群,但又往往有自己的私隐;人需要与人合作,但也需要自己的个性张扬。在这种矛盾中,住房为人的这种矛盾提供了绝佳的临界点。走进房屋,人就成了这个王国的主人,可以自由的张扬自己的个性;走出房屋,人就成了社会的个体,成为合作的一方或者合作方的一个人。这是一种奇特的制度体系与人性需要的完美结合,但它的区分点不是复杂的规则,而是几堵可以透气而密封的墙!就当代来看,文明时代的人对于住房的需求观念与古代相比可谓有过之无不及。当私隐观念和安全观念进一步加强的时候,人人都想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能够遮风挡雨、能够安全自在的观念不弱于他人。所以,此时的住房就成了主人能够允许别人进去或者不进去、破坏或者不破坏的权利。在新时代,我们既要能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让人人买得起满意的住房,让人人住得起满意的住房,既是回归人的自然本性,也是回归人的社会本性的必然之路。

法治是实现房价有效控制的基本手段

住房作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所折射出来的是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多层次问题的统一,这就意味着以法治解决住房的保障问题,必须是多管齐下的制度化建构。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构建住房权保障体系。鉴于我国的高房价问题切实的影响到了民生之实现,影响到了幸福指数只提高,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强。因此,在法律层面规定公民的住房权利尤显必要。我国作为以法治国家为目标的发展中大国,应该积极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特别是将住房问题围绕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展开,这是法律运转的制度逻辑所在。其次,我国应该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住房权的实现做出制度安排,即要规定住房权的实现是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既维护公民的基本住房权利,又能够促进各级政府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在对弱势群体的住房权进行维护之时,政府应该有更多的作为。最后,抑制房价快速上涨的行政法制保障还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税收层面入手,二是从住房管理和供应体制入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证住房的自然意义和社会意图在新时代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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