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24条”细化完善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周东飞]

省“两会”分组讨论中,相关委员再次谈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省政协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肖华认为,司法解释本身没有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太笼统了。省政协委员、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认为,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发生的恶意借贷应当区别对待。(详见潇湘晨报今日A03版)

事实上,本报前段时间也用连续报道的方式,关注了“24条”的相关案例。所谓“24条”,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其主要内容事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通俗来讲,它涉及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夫妻两人中的一人,以个人名义借债。然后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夫妻中的另一方名下。最后,个人以无力偿还的理由,赖掉所借的债务。

“24条”针对上述情形,规定这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也有权向夫妻双方要求还债。很明显,其释法本意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有人借助“假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同时,为了防止伤及夫妻中的另一方,司法解释也提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确属个人债务,或事先已就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的,可以不用共同偿债。

如法谚所云,“法乃平衡的艺术”。债权人的权利需要保护,夫妻当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当法律规则做出更有利于一方的规定时,另一方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虽然从“24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它也明确了例外情形,就是非举债一方可以“自证清白”。但是,以中国式夫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彼此互不设防”的传统来看,要他们中的一方事先对债务进行约定,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自证清白”难度之大,可以想象。

正如胡肖华教授所说,这条司法解释被诟病,问题出在太笼统。法律条文笼统,现实生活却是千差万别的。一旦笼统的条文遭遇了千差万别的生活,法律无法公正处理纷争的无奈便出现了。甚至,对于那些深受其害的弱势一方来说,这样的规定无异于某种程度的“挖坑”“设陷”。妇联组织向这些妇女伸出援手令人欣慰,另外,一些法官在裁量过程中勇于主持正义,也同样令人称道。

但长远之计,仍然是要推动“24条”在法律层面上的细化和完善,最终实现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不滥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避免伤及夫妻中的无辜一方。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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