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8月3日《四川日报》)
女孩陈某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可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权,但不应把个人矛盾纠纷带到网络“朋友圈”任性发布讨回“公道”。这样做得后果是一是污染了“朋友圈”的文明环境,二是会使自己的形象掉价,三是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自己吃上官司。总之,输得很惨。
陈某或许有自己的委屈和不公遭遇,但是只能有事说事有理说理依法进行正当维权。“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将这类火药味十足的辞职信发到自己的网络社交平台就涉嫌违法侵权。(说实话,就是正规辞职信用这样的语言也很不规范)公司要求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还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陈某个人是解气了,可篓子捅大了。本想“大闹维权”,结果是作茧自缚,没有吃到好果子,教训深刻。
网络“朋友圈”不是自己发泄私愤抹黑别人的私人领域,虽说是虚拟的空间,但可以找到真实网名网址的对应身份信息。如果私自发布不实的内容或侵权他人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网络空间其实也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上诋毁诽谤诱发案件不断增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也持续增多。为此,2014年最高法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名誉侵权相关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网上诽谤诋毁他人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
很明显,陈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污名化侮辱性语言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她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是正确的,这是她自作自受罪有应得。如果有证明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的,她还要承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那就亏得更大。这可以说是为她上了一堂很好的法治课,当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次前车之鉴。
法治社会就应用法律说话,网络空间也要守法表达,“朋友圈”不是个人任性“维权”的个人地盘,真的维权还应回归法治轨道对簿公堂。吃一堑长一智,希望女孩陈某能深刻反思教训,学会理智面对人生中的挫折与不顺,再遇维权诉求就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侵权他人的辞职信之类的声讨“檄文”。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