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坚决防止”抓实反腐“四种形态”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伍文胥]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5月24日人民网)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人对于“四种形态”存在着误读,反腐高压态势有减弱趋势?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纪检监察工作有尺度放松倾向?种种疑惑虽是缘于误解,但却对各级党员干部把握好“四种形态”造成了不小的误导或干扰,无疑值得警惕,亟需厘清思路、划出“红线”、亮明规矩,确保“三个坚决防止”,实现监督执纪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停,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常态,树清风扬正气。

坚决防止“抓小放大”。随着反腐执纪深入,越加重视“抓小”、“抓早”、“抓细”,重处分、立案审查关口后置,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水成为常态,坚决把问题遏制在苗头阶段,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规矩越严、尺度越紧、监督实现全覆盖验证“纪严于法”的权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志。所谓“宽是害,严是爱”,“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避免了党员干部小恶酿成大错、问题严重化,以致不以从严制裁无以彰显党纪国法的威严,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是身败名裂、无再任何“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党和国家来说,任何一名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都是莫大的损失。因此,“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而是防微杜渐。

坚决防止割裂“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任何一种形态的单独使用都不能确保监督执纪的成效,必须综合运用、对症下药,针对违纪行为类别、性质、轻重采取相应的举措予以处分。反观十八大以来那些落马的“老虎”、拍落的“苍蝇”,也并非一开始就“十恶不赦”,往往都是从贪一针一线开始逐渐演变到贪巨额公款,以致“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对于小恶,须及时予以小惩甚至“小题大作”,为的就是防止“小病”成“绝症”。“四种形态”的运用要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环节,抓早抓小抓细抓深,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问责、及时整改,绝不养痭遗患、自酿苦果。

坚决防止“容易论”。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着轻“小”重“大”现象,因为“恶小”而忽视乃至放纵,形成“大恶”则悔之晚矣。防止“容易论”,须首先防止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须深刻意识到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打好思想“预防针”,敲响“警钟”,绷紧意识弦,是推进“三转”不断深化的必要前提,更是抓实“四种形态”的关键。如何更好的监督执纪,实际上面临着诸多挑战,从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越是前置关口越加考验纪检监察者的耐心和智慧,如何掌握尺度、精准把握政策都并非易事。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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