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I换脸”侵权案宣判的启示

2024-06-24 07:14:0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余明辉] [责编: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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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辉

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使用他人视频“换脸”后制作模板再提供“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的一审宣判,不仅为相关技术的合理使用划定了红线,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具有深远的指标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廖某、吴某作为国风短视频模特,其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了被告“换脸”App运营者的侵害。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App供用户付费使用,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简单地将此案定性为肖像权侵权,而是深入分析了“换脸”技术的本质和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这一判决的亮点在于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法院首先明确了肖像权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即肖像能够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使用了深度合成技术,将原告的面部替换成他人面部,导致原告的肖像在换脸模板视频中失去了识别性,因此并未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被告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但其擅自收集、使用、分析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新技术发展的包容与审慎,也彰显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定立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应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和启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数字化环境。

(一审:夏博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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