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掩盖不了劳动关系

2023-07-26 07:37: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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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员工“投资入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2021年3月,熊某被招至某造型馆从事洗发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熊某被拉入造型馆的微信“股东群”。10月,熊某向造型馆支付入股款5万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熊某离开造型馆并申请仲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投资入股后,仍在原岗位劳动,接受造型馆的管理,并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生活来源,不能因其交付投资款否认劳动关系,熊某主张造型馆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造型馆假“投资入股”之名掩盖劳动关系,最终付出了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得不偿失。

按理说,员工“投资入股”成为股东,除工资收入外,还有一部分利润的分红,能提高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如果确实如此,无疑是好事。员工能以“主人翁”的身份,与用人单位一起成长和发展。然而,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一方面,变相让员工集资,减少用人单位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让员工合法权益受损后难以维权。比如,欠薪变成投资款,投资期限未满便卷款“跑路”等。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如果“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将劳动报酬作为稳定收入来源的,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则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而用人单位企图以“投资入股”等掩盖劳动关系,最终可能就是徒劳。一旦对劳动者构成侵权,或将付出更大代价。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应该反思,劳动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随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一审:谢振华 二审:蒋俊 三审:王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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