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考虑“在家工作”新常态

2020-09-02 17:14:1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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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这是一起由凶杀惨案触发的工伤申请。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因杀人遭警方通缉的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后男子坠亡。柴媛家属认为柴媛应被认定工伤,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大庆人社局先是表示其不属于工伤,后称已受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澎湃新闻)

随着科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家工作将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在家工作的工伤认定,将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不少单位让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在家期间遭遇伤害,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工伤认定问题。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遭杀害,就是一个悲伤的例子,如果工伤认定被否决,无疑让其亲属悲上加悲。笔者认为,针对在家工作的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能“机械化”一否了之。同时,对此类情形应有一个权威的定论,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因公伤亡劳动者进行优抚和劳动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将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人社部门对工伤的认定,往往会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家办公”显然不具备“三工”要素,对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遇害,尽管单位同意工伤申报,但人社局则表示其不属于工伤,于情于理都难显公平。表面上看,人社局公事公办,严格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办事,而这种一否了之的“机械化”做法,缺少了人性化的温情。

其实,未来“在家工作”将成为常态化,就有必要扩大“工作场所”的内涵,只要是经过单位认可的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不管是在家中,还是在宾馆、火车或飞机上,在工伤认定时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工作场所”。这样,不再“机械化”地局限于“三工”要素,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因工受伤害后,能体会到劳动保险的温暖。这样,既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也能真正体现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性,类似“在家工作”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笔者认为,劳动权益保护应当与时俱进,考虑“在家工作”新常态,人社等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条款,出台适应现代社会工作方式的新工伤认定标准,给“在家工作工伤认定”等情形一个权威定论,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扯皮、推诿,减少劳动纠纷和争议,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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