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是促进改革的法治保障

2016-04-21 17:36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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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评论员

4月20日,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容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这是湖南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又一创新之举。

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改革越往纵深推进,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可预计或不可预计的困难,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与代价。如果单纯以成败论英雄,风险和代价将成为改革者不能承受之重,必将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削弱改革的原动力。只有给改革者以必要的宽容,允许试错、容忍失败,才能让改革者消除顾虑、锐意改革。

建立“容错机制”,对于那些务实进取、公正清廉的改革者,只要改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在改革中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不认定为渎职犯罪。从而让检察机关成为促进改革的坚定力量,与改革者同心,伴改革者同行,为改革者撑腰,激励他们更好地干事创业。

在当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少数党员干部开始信奉所谓“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官场哲学”,决策办事不敢担当,凡事先想到明哲保身。如果任由这样的风气滋生蔓延,则创新的理念无法落实,改革的举措无法落地。“容错机制”的推出,就是旗帜鲜明地宣布将改革失误与渎职犯罪区分开来,理直气壮地保护真正的改革者,纠正其认识误区,消除其心理负担,推动其轻装上阵、甩开膀子、大胆探索,将中央和省委安排部署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加快改革,才能赢得发展先机。我省检察机关及时推出“容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创新者,必将给改革者增添莫大的勇气和力量,形成千帆竞发的生动局面。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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