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不“空判”破解法院”执行难”

2022-08-22 09:37: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许贵元] [责编:印奕帆]
字体:【

许贵元

为解决刑事财产刑“空判”问题,改变刑事被告人“坐牢不赔钱”思想,努力提高基层法院执行率,近年来,海南省法院致力于改革创新,首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值得在全国基层法院推广开来。

据报道,海口市中院通过开展提级管辖集中集约执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实现了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集中统一办理。统计显示,2020年,海口中院执行法官人均结案443件,超出全省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78件;2021年,海口中院执行法官人均结案513件,超出全省执行法官人均办案数186件,执行办案效率大大提升。这不仅有力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彰显了新时代司法权威。

从全国来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大部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却由基层法院执行,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收效甚微。“执行难”,必然导致刑事财产刑“空判”问题。这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而海口中院专门成立了刑事执行局,把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与“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相衔接,强化刑事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变“执行不能”为“执行可能”,这就使“执行难”找到了“突破口”,实现了用较少的司法力量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

与此同时, 为了保障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效果,提高执行到位率,海口中院还在市区两级法院率先试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以防止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则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保全措施。此外,还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衔接,这样能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并把“悔改表现”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是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题的创新举措。

为解决好基层法院刑事财产刑不再“空判”问题,打破“执行难”的僵局,出路在于改革创新,在完善创新司法制度和机制上大做文章。切不可停留在老习惯、老框框、老模式、老做法上。要坚持与时俱进,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开创司法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局面!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