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疏忽”当以实刑“重锤”严惩

2020-08-13 10:04:0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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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8月6日一早,2岁5个月的河南栾川男孩玄玄(化名)坐上了一辆轿车,开往2.5公里外一家国学读经班,驾驶员是读经班的负责人蒋某华,后座上还有另外两名年龄稍大的幼童。不知何故,蒋某华把玄玄遗忘在车内近9个小时,待被人发现时,玄玄已没有生命体征。日前,蒋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又是一起儿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事件,这名国学读经班负责人兼校车驾驶员被刑事拘留,将被刑事追责,可以说一点也不冤。笔者认为,“致命的疏忽”就该动真格刑罚伺候,刑事追责才能促使相关人员“长记性”,才具较大震慑力和警示教育意义,以警示幼儿园等相关工作人员在用校车接送儿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致命的疏忽”导致的悲剧再次发生。

近年来,儿童被遗忘校车致死事件时有发生。如一个月前,广东遂溪一名5岁幼儿在上午乘坐校车时被遗留在车里,直到下午才被发现;去年5月23日,湖北通城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去年5月30日,海南万宁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将一名4岁半男童遗忘在校车内,而这些被遗忘的孩子,最终都失去了宝贵生命。造成这一起起悲剧的原因,完全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致。如果当时清点、核对一下幼儿人数,根本就不会发生悲剧。但没有如果,一次“致命的疏忽”,便葬送一名儿童生命,令人十分痛心。

早在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就发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但上述条例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但一些辅导机构常常使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因缺乏管理和规范,车辆及驾驶员水平大都参差不齐,仍是监管的难点。而遏制“致命的疏忽”,必须从加强监护人员的责任心入手。要运用强硬的法治惩罚措施,来倒逼幼儿园等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再让儿童遗留在校车内引发悲剧。

然而,校车遗忘儿童致死案件,大都重视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追责往往放在次要到位。要么,家长在获得不菲的赔偿后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肇事人的刑责;要么,被认定为“情节较轻”,追究刑责多数判以缓刑,很难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特别是少数不负责任的校车司机或跟车监护老师,认为出了事由幼儿园赔偿,自己可以“拍屁股”一走了之,或顶多被判缓刑不需要坐牢,对个人来说没有多大的损失。在如此心理作用下,其工作责任心怎么能够增强呢,类似“致命的疏忽”悲剧就难以杜绝。

笔者认为,遏制“致命的疏忽”就应该严刑峻法,肇事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尽量少用缓刑,以实刑“重锤”予以严惩,让肇事者在监牢里“面壁思过”,才具有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因此,幼儿园经营管理者、校车司机、教师等监护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细致做好各项幼儿安全和管护工作,消除一切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杜绝类似“致命的疏忽”引发悲剧发生。否则,出了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又要被追究刑责坐牢,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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