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们拥有游戏账号、网上店铺、虚拟货币等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民法典“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虚拟财产”的概念,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观现实,一些互联网平台长期利用“霸王条款”,且这些条款大多具有“不可商议性”,将用户置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也为用户日后的维权制造了很大障碍,掣肘用户保护虚拟财产,导致司法实践尚存认定和质证难题。
虚拟财产日益增多,是未来社会的必然趋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探索划定虚拟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性质,促进虚拟财产保护。图/文 朱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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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