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冷静期,但绝不能“一刀切”

2019-12-30 13:43: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邓冉]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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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冉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赋予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有人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中国经济网)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后再行决定。其实早在2003年以前,由于制度不够完善和高效,离婚程序往往需要一个月的审批时间,很多夫妻就是在审批的这一个月里后悔离婚,从而挽救了不少婚姻,因此这一方法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也多有使用。

本着“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观念,我国对于婚姻这件事,向来是劝和不劝分的,再加上近十年来离婚率屡创新高,因为离婚导致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多,国家对离婚也愈加重视。而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能够避免许多冲动离婚的情况,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但离婚的原因有千百种,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不应简单地“一刀切”。

离婚都是个人的婚姻自由,但离婚的原因也各有不同。如果是因为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家庭矛盾等问题离婚,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可以理解,双方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慎重思考、多加考虑,再决定是否离婚。但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疑是给另一方的痛苦延长时间。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想要减少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仅仅设置离婚冷静期是远远不够的,在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同时更要完善婚姻咨询制度。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就在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的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旁率先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并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离婚冷静期配合着必要的婚姻咨询制度,相关部门才能准确把握每一对想要离婚的夫妻真实的情况,如此才能对症下药,做到真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离婚不是一个人的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的问题,只有真正找准离婚的根源,才能有效地解决离婚带来的矛盾。只有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地在保障个人婚姻自由的同时解决离婚率增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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