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标准,让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019-04-12 13:3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胡辉]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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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4月10日《人民日报》)

“有黑必扫,除恶务尽”。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各地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黑涉恶问题呈现出新的动向。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除恶务尽也务必精准。扫黑除恶,要扫除的是黑恶势力。摸排和惩治必须针对有黑恶行为的人,必须依法办事、按规矩办事,而不能瞎指挥,随意界定打击对象。如,近日山西沂州被曝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苏州相城区渭塘镇的扫黑除恶宣传册将“医生”列入“中国10大黑心企业”。这些荒唐的操作,不仅失去了扫黑除恶的本来意义,而且走调走偏,引发社会争议,伤了民心,也失了公信力。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就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此次出台的四个意见,依法明确了涉黑涉恶问题的具体表现,统一了认定标准,有助于指导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同时,也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精准摸排、依法严惩之需。如,《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试想,坚持这样的标准,“失独家庭”和“医生”又怎可能成为扫黑除恶对象?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正处于向纵深发展的关键阶段。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打胜这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尺。如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所强调:“要坚持五级书记一起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抓住突出问题,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让黑恶势力在三湘大地无处遁形。”

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落实意见要求,层层推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社会环境更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更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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