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生态”应成环保司法标配

2018-08-07 08:27:3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朱雀丹心]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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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预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8月6日澎湃新闻)

因为在禁渔区用电击的方式捕鱼,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而且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种判决不仅可以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也体现出司法进步。生态修复应该成为生态环境司法的标配,成为一种法制常态。

长期以来,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只是按照法规去执行,只是站在法律的层面进行办理,并没有考虑和顾及到这种案件的现实危害,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修复这种危害,也就是说,只是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却并没有注重民事责任方面的考量,这就导致一些人虽然得到了法律惩罚,但是环境损害却没有得到及时修复,以至于导致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破坏依然如故。

而今,这起案件不仅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种判决彰显出司法的深刻性和完整性。首先,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而且还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对环境来说,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大部分尸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可以说,这是一种十分恶劣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水体生态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坏。如果仅仅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给生态环境留下巨大的伤害。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其次,修复生态的判决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严谨和明确的数据支撑。为确保生态修复措施更具科学性,当地检察院专门联系水产专家对案件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也就是说,这种修复责任是在科学权威鉴定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民事责任不仅是对水体生态的一种修补,也是一块法制补丁。修补的不仅是环境危害,还有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和法制漏洞。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成为环境资源犯罪判决的常态,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标配。应该通过这种民事公益诉讼,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

只是,追究生态修复责任值得肯定,但是对于环境修复的效果如何评定,什么样的情况达到标准,如何避免假修复,在修复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这就需要对生态修复制定严格的标准,对修复行为和效果进行评定和认证,还有,是否将修复效果作为降低惩罚的依据,也是需要明确的方面。

因此,在司法中引入恢复性理念,虽然值得肯定,但是这项举措还需要很多细化和配套规范,唯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确保生态修复措施大放异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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