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议实行迁村并点,优化农村居民居住环境,补齐“有新房无新村”短板。
1.因地制宜制定迁村并点的原则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定出以下原则标准(仅为个人建议):⑴平原地区不保留人口少于80人的自然村,丘陵区不保留人口少于50人的自然村,山区不保留人口少于30人的自然村;⑵原则上不保留交通不便、建设困难的自然村;⑶不保留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区核心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特定地区的自然村。
2.有针对性地实行村庄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原则,建设城乡结合的郊区农村居民点,逐步接近城市化水平。地处平原地区的农村,以现有行政村为基点,规划建设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发挥中心村的辐射带动功能。在边远山区及交通不发达地区,则根据乡镇规划方案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在保护当地环境的基础上,改善交通条件,合理做出迁移方案。
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必须尽快弥补农村地区公共投资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让公共基础建设向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倾斜和延伸,增强城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辐射效应,形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4.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乡村特色。村庄布局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维护群众利益。农村的最大特点就是“农”,乡村布局建设必须便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体现自然风貌和村庄建筑风格。
(作者袁国华 单位:株洲市委党校)
责编:蒋俊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