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规定别给“自愿”留下可钻漏洞

2017-09-07 11:53:1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曹灿辉]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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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的第一天,南京浦口区汤泉小学的不少学生家长向媒体反映,他们遇到了一件非常不开心的事情。因为没有给孩子购买保险,家长竟然被校方要求写保证书。这让不少家长不能理解。(9月3日央广网)

小学生未在校内买保险,学校让学生家长写“免责书”,实属多此一举。因为假如学校没有责任,所谓“免责”就无从谈起;假如学校有责任,也无法凭一纸“免责书”推卸。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职责或行为不当,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免责书”无效,学校又为何要学生家长出具?显然,学校要不买保险学生家长写“免责书”,其实还是想“让”学生家长买保险,以达到他们“多推销”的目的。这和时下一些学校时不时使学生家长“被自愿”购买什么教辅材料、校服之类如出一辙。这种现象到了是该终结的时候了!

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曾三令五申,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按照现行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毫无疑问,学校是不能要学生家长“被自愿”购买保险、教辅材料等之类东西的,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如果学生家长觉得真正需要,完全可以自己为孩子购买,学校就没有必要操这份“闲心”了。

从每一起学生家长“被自愿”购买东西事例中,我们都能看到学校背后有着企业单位法人和教育部门“决策者”的影子。学校敢逾越红线这么做,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灰色交易”?有关领导是不是非法占有了其中的高额“回扣”?

执纪就是要有“疑”必“问”。地方纪检监察机构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与其要求学校公示收费项目,不如严禁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学生家长“被自愿”购买保险、教辅材料等之类东西的各种行为。不妨从学校各种“被自愿”购买单查起,严查其“决策者”和“受益者”,对于存在“灰色交易”、吃“回扣”贪腐行为的决策领导和受益人员,严肃惩处,以儆效尤。

至于往深处思考,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教育收费规定时,对每项每款都作出明确限定,哪些项目必须收,哪些项目坚决不准收,都固定下来,而不是让某些条款存在“可左可右”的模糊含义,让“自愿”之类的“灵活性”条款给投机者留下可钻的漏洞,更显得非常必要!

从长远来看,也必须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发挥对学校的约束作用,避免有规不依现象的发生。另外,还必须加强师德建设,让老师自制自省,廉洁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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