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的男子竟开口要500元酬金。近日,花300元钱才拿到钱包的李女士向媒体吐槽:这事儿真的合理合法吗?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华表示,归还失物索要报酬的做法不违法,但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提倡拾金不昧。(5月7日《武汉晚报》)
类似的“拾金索酬”事件,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并引发争议。应该说,拾金不昧是美德,应予大力提倡,法律上也给“拾金索酬”开了绿灯。但是,“拾金索酬”是有严格法律界限的,突破界限便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首先,究竟是“捡”还是“拿”?李女士的钱包遗失在电影院大厅,一名男子看到无人看管的包便不声不吭地“捡”回家,这与在大街上捡到别人的东西,性质上似乎不一样。有网友认为这不是“捡”而是“偷”,可能有些偏激,用“拿”似乎更为妥当。事后还包,究竟是做好事还是忌惮面馆和影院里的监控?如此“拾金索酬”,或许离违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其次,先归还失物还是先索要报酬?现实中,不少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如果失主不同意,便拒绝归还失物,以此作为要挟,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法律关系上看,归还失物与索要报酬一码归一码,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是前提,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换言之,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否则,便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非法隐匿甚至敲诈勒索。
再者说,拾得人可获取的报酬,也应该是保管失物的“必要费用”。把别人的包“拿”回家再归还,这个过程能产生多少费用呢?虽然法律对“必要费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必要”二字本身就是一种限定,索要500元明显不合情理。拾得人索要超出“必要费用”的报酬,须以失主愿意支付为前提,不可强行索要;如果拾得人对失主给的报酬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必要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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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