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网友通过“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从小到大多次因名字为“丽春”而遭受到他人辱骂,精神和心理伤害很大,曾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改名申请,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依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驳回。
姓名权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当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悖时,地方性法规岂能凌驾上位法之上?尤其面对姓名这一紧密关联个人人格的符号标识,相关部门处理时应当审慎对待,充分尊重个体感受与人格权益。
图/文 王琪
作者: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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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