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民法典应注重涵养民警民法素质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欧阳梓华]

欧阳梓华

核心提示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尽管民法典调整的是“私”领域,公安机关执掌的是“公”权力,但民法典里的很多内容都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只有切实注重涵养民警民法素质,才能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不断提高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与保障书”。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迈入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轨道。

尽管民法典调整的是“私”领域,公安机关执掌的是“公”权力,但民法典里的很多内容都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得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这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理念与方法、适法与执法、治理与服务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应注重涵养民警民法素质。

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相当广泛的民事管理和服务职责

纵览民法典全文,不难发现,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相当广泛的民事管理和服务职责。其中既有明确提及公安机关职责的具体条文。例如,第314条、第1106条和第1254条明确提到的遗失物的接受、保管、招领、领取,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和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等职责;也有涉及公安机关在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户政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维护运输公共安全,侵权自力救济,为自然人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和姓名登记等等。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诸多部门的工作都与民法典的实施息息相关。换言之,民法典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必修课,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参与国家治理等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为公安机关调处相关矛盾纠纷提供了民法依据

民法典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维护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公安机关肩负着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的“三安”使命,其对人民权利的维护主要通过民事管理与服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途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民警在入户走访或接处警情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警情,大多是因邻里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引发的。这些民商事纠纷倘若得不到妥善的调处,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又势必引发更为严重的治安、刑事问题,从而进入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而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详尽规定和对公权力行使边界的明确划分,为人民群众依法享受各类权利筑就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在民法典的内容体系中,既有可遵循、参考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也有需要与有关刑事行政法律衔接的定义、标准等;既有基于上述民法典构筑体系中的许多延续性内容,也有一些新增和修改完善的内容。如民法典第314条关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通知或者送交义务的规定,将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主动承担关于失物招领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定职责。又如,民法典明确了胎儿有继承权、接受赠与权(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免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以及“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确立了离婚冷静期;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等等。由此可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公权力的行使确立了标准和依据,为公安机关执法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涵养民警民法素质,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

民法典是以“民”命名的法典,规范和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民事纠纷、民事案件关系民生实事,和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能否及时妥善化解纷争关乎广大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因此,“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涵养民警民法素质,首先要摒弃特权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好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类权益。其次,要深刻理解并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注重厘清民刑界限,科学理性地区分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把握处理好民事维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准确、恰当地适用相关法律,做到既准确认定并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又坚决防止和切实杜绝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最后,要切实加强公安制度建设,在深入研究民法典中涉警法条内容体系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通过“废、改、立”手段,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健全完善,进而确保广大民警在具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和公民权利维护实践中严格按法律、按制度、按程序执法办案,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只有切实注重涵养民警民法素质,才能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不断提高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从而确保民法典相关法条的有效实施,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网络涉警舆情应对机制研究”(20A169)阶段性成果】

责编:刘茜

来源:华声在线

广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