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幽灵外卖”,商家与平台都要重罚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勇]

何勇

8月24日,央视新闻曝光了一批租借执照开店,用假地址、假照片成为热销高分店铺的“幽灵外卖”。对此,北京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开展执法检查,目前,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涉事门店均已停业整顿,线上外卖平台也已下线。(8月26日《劳动午报》)

实际上,“幽灵外卖”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幽灵外卖”店铺属于名副其实的“三无餐馆”,甚至与废品回收站开在一起,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得不到有效管控,无疑大大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

从法律角度,40家店铺共用1张营业执照,这种操作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幽灵外卖”店铺和出借、出租营业执照的商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事实上,“幽灵外卖”屡禁不绝,归根结底,外卖平台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审核责任,让“幽灵外卖”店铺充斥在外卖平台,并成为热销店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恶劣的是,外卖平台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以“反爬虫”为由,利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者查验外卖店铺资质资格设置障碍,在客观上充当“幽灵外卖”店铺保护伞,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但消费者如果多查询几次外卖店铺资质,就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查询,或者需要填写不易认识认清的验证码,降低“幽灵外卖”店铺被发现概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护食品安全,终结“幽灵外卖”现象,既要依法惩处“幽灵外卖”商家,也要重罚没有尽到审查审核义务的外卖平台。如此,才能倒逼外卖平台尽到审查审核义务,实行“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审查审核机制,推出一键举报机制,去除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的技术限制等等。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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