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填“未婚”遭解约被判违法是一堂普法课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维扬书生]

维扬书生

入职信息已婚填“未婚”,公司能解约吗?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等为由予以辞退的,因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披露了相关案例,对类案作出解释。(5月4日澎湃新闻)

也许有人会说,张某有错在先,其被公司解聘纯属咎由自取。因为张某入职的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但是,法院的判决公司违法,却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因为张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在劳动者婚育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婚育情况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劳动者婚育情况,并将婚育情况作为录用的标准,则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张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类似的案例以前也曾发生过。2020年6月15日陈小丽(化名)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随后被公司解约,法院认为陈小丽(化名)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其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公司解约涉嫌违法。

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但是要将这一“通知”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消除职场歧视,既需要用人单位任人唯才,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个求职者,也需要求职者提高法治意识,在遭遇职场歧视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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