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洲兰]

刘洲兰

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当前国际环境风高浪急,科技安全面临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叠加的严峻形势,积极推进我国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面临一些问题:风险评估管理体系层级结构不清晰,风险预警主体责任分配不明;科技安全风险类型多样,且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风险预警范围难以确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众说纷纭,风险预警临界点难以断定。鉴于此,应多层面、多维度发力,加快构建并不断完善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厘清科技安全风险中央、地方两级预警体系,加强科技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建立中央、地方两级科技风险预警体系,其中中央级科技风险预警主管部门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科技创新发展和科技安全,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在国家层面发布科技风险预警;地方级科技风险预警主管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达到预警标准的科技安全风险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明确地方政府指导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各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社会专业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履行科技安全风险预警义务,关注、收集、分析国家和地方科技风险范围内相关数据,达到预警临界点时作出预警,并及时提出应对方案。中央政府部门根据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预警体系在信息共享、风险评估、预警发布、应急响应等环节的有机结合、高效协同,为国家科技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明确科技安全风险预警范围,加强相关核心技术研发、保密能力建设。科技安全风险无处不在,相关基础设施、科技人才、成果转化、 科技活动、科技管理、网络环境、科技贸易、科技保密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其中致命、关键、基础性风险需要动用国家、社会资源密切关注,做到提前预警。经综合考察,科技安全风险中的技术自主可控、外部技术威胁、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人才安全等具有基础、致命、关键的特点,应通过立法将这些风险纳入监测预警范围。比如针对关键技术、核心产品和产业链技术对外部技术或产品的过度依赖引发的自主可控风险,需要精准关注并通过不断加大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予以应对;针对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人才安全等风险,需要通过不断加强核心技术精细分工、提升保密能力进行应对。为提升保密能力,应完善科技保密制度,明确科技工作链条中各端主体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采用加密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先进保密技术手段,确保科技成果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技术的科研项目、成果和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构建科技安全风险预警统一指标体系,加强科技安全风险识别、干预能力建设。近年来,科技安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建构得到公共管理和风险治理领域学者关注,他们提出了一些方案。比如构建博弈加剧、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失当和科技人才发展等四个风险预警模块,完善科技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等,但国家权威机构尚未发布统一指标体系,也没得到立法的确认。鉴于此,未来建设方向应由立法明确技术自主可控、外部技术威胁、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人才安全等方面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确定风险临界点。中央和地方应建立风险监测、识别、情报收集与分析机制,提升科技风险识别能力,进而精确指导各科技创新主体和管理机关识别风险。同时加强科技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演练、干预机制建设,并针对风险点及时调整方案、采取有效的干预对策,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规范科技安全风险预警发布主体、流程,加强协同应对科技安全风险能力,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其一,明确科技安全风险预警发布主体与流程。科技安全领域风险监测预警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过程。应由中央、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分板块、定期在官方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流程包括预警信息收集与处理、风险与研判、预警信息发布、风险应对等环节。其二,明确各科技安全主体间责任,加强协同应对能力建设。明确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社会专业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在预警流程中的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使各责任主体能及时获取和分享风险信息,确保其在应对科技安全风险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其三,完善科技安全风险预警与科技创新的衔接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目的是保障科技创新的安全和发展,为此,预警结论须及时与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衔接。对发出预警信号的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要素和关键变量,应通过激励机制引导科技创新主体有的放矢深入钻研、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升科技创新效能。

【作者系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本文为常德市社科联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中地方科技创新之制度阻滞及其法律对策研究”(CSP22ZZ04)阶段性成果】

责编:刘畅畅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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