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至上” 构筑公共体育服务的法治路径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匡梨飞]

匡梨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体育既是国家强盛应有之义,也是人民健康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开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明确指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理念,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改革、构筑公共体育服务的法治路径,切实推进公共体育服务的普及化、均等化、可及化。

——强化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责任,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

普及化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日益高涨且多元,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具体服务质效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为此,需强化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供给,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优化公共体育服务实现路径。

从法治角度看,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最根本的就是推动实现公民健康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动态平衡,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即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所有公民提供全覆盖、全周延的服务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我国体育工作的根本方针和任务。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这是新时代加强公民健康权保障和发展的最强音。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其法治基本路径是充分调动体育强国举国体制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制度优势,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凸显国家主导地位、强化社会组织功能、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加强家庭督促作用、促进公民个体自觉,凝聚普及公共体育服务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

——强化平等保护的国家责任,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落实普及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地域差别、城乡差别、职业差别、个体差别,整体供给和个体体验还存在较大反差,急需通过创新法治路径、健全治理规制来弥补服务鸿沟、消除人际差异。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法律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其核心要旨在于让全体公民都能获得相对均等的公共体育服务机会、权利、设施和条件,从中感受到公共体育服务的温度、能见度。

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加快构建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覆盖率、适用性和均等性。应充分发挥法律和制度的奖惩功能,对均等化实现较好的服务主体实行褒扬,对执行较差的服务主体给予提示、督促、约谈、惩戒。

——强化特殊保护的国家责任,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可及化。

公共体育服务可及化、在地化是普及化、均等化的具体体现。目前,公共体育服务在我省不同区域、领域和群体中的可及化、在地化实施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农村居民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欠缺,农村留守老人、外来务工人员、随子女进城老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难以充分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阳光雨露。

为此,应贯彻法治理念,强化国家特殊保护责任,弥合平等保护的不足。一方面,积极倡导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学校等公共体育服务参与主体为公民提供“私人订制”式体育服务,制定个人可及目标、规划和措施,就近、就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资金、人才、技术和其他公共资源的供给支持力度。以建设美丽乡村为牵引,加大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老弱妇孺、外来人口等特殊人群予以重点关注和保障,不断缩小公共体育服务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职业差别、人群差别。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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