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态空间保护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2021-10-22 09:33:39 [来源: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作者:陈娟娟 欧阳峣] [责编:潘华]
字体:【

陈娟娟 欧阳峣

今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可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统筹优化生态空间保护、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就湖南而言,以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洪水调蓄为主要生态功能的洞庭湖,以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土保持为主要生态功能的武陵-雪峰山脉,以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为主要生态功能的罗霄-幕阜山脉,以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南岭山脉以及湘江、资水、沅江、澧水的源头区及重要水域构成了全省生态空间格局。统筹优化我省生态空间保护,落实“生态强省”发展战略,强化“四水”协同、“江湖”联动,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屏障,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湖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以跨县市生态资源确权为前提。

科斯定理指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由此可知,产权明晰是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的前提。

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2019年7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发布了《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加快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跨县市的河流、湖泊、山区等生态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明确生态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同时按照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合理确定生态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关系,探索调整生态资源所有者、使用者与经营者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

——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多次强调“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投入,落实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四梁八柱”之一,既是解开利益方程的重要手段,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央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速铺开。2019年7月,《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出台,初步建立以“四水”为主的重要河流水质水量奖罚机制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截至2020年底,全省14个市州已全部签订横向协议,123个县市区已有92个签订横向协议。2021年4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出台涉及湖南等长江流域19个省份的《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快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工作格局。

当前,我省在水流领域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领域单一、生态空间覆盖范围有限、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此,一方面应以央地出台生态补偿方案为契机补短板,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措施强化协同机制,为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更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应加强城乡协同、城市协同,以“协同共治”推动形成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局面。

——以完善市场化机制为动力。

市场化机制不完善和社会资本参与不足是阻碍生态空间保护优化的重要障碍。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生态空间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是优化生态空间保护的重要动力。

为此,一方面,我省应在跨区域生态资源确权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手段形成合理有效的生态产品定价机制、实现生态产品市场价值,有效缓解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县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应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大国经济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大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焦点图